更新日期:1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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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6-07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設有營業商號的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僅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實際仍作住家用者,並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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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5-31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並且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該屋主仍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更可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即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房屋最多可享12年之房屋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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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4-07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防止私法人投資炒作,防杜虛報價格,阻斷契約轉售牟利等行為,這次修法除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提升稽查效能等,強力遏止不動產炒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強調,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近來,投資客揪團炒房、利用換約哄抬牟利、散播不實資訊影響價格等炒作亂象,而換約轉售則是投機獲利最主要管道,此外,私法人在無居住需求下,以住宅做為資產配置與投資標的,均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與真正購屋民眾權益,所以特別進行修法。本次修法五大重點如下:

一、限制換約轉售: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均可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是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經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並可連續處罰。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四、管制私法人購屋: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五、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

內政部說明,依憲法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76號、第709號解釋,人民的財產權與契約自由應受保障,但國家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仍可立法合理限制。本次修法限制換約轉售或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等規定,都是基於防杜炒作、維護市場秩序等公共利益而進行適度管制,具有正當性及必要性,且符合憲法規定。

內政部補充,本法案在行政院審查期間經參酌各方意見有作微調,包括將不動產炒作行為的行政罰罰鍰上限,由5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不另修訂刑罰處罰規定。此外,授權內政部可以公告不受換約轉售限制的例外情形,例如買受人在簽約後因受強制執行、重病長期療養、非自願失業或重大變故以致無力繳款,經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後可不受限制。

內政部指出,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協調優先排會審查,並同時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作業,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施行,使不動產市場能穩健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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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1年9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10312494號書函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此,如登記原因為買賣者均須於辦竣登記後30日申報登錄其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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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繼承登記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得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公布內容:內政部111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1110260691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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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經濟日報

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努力下,都更從過去的牛步,這二年來慢慢有了轉變。從數據來看,過去平均每年核定都更件數僅44件,但去年總核定案件共67件,為歷年平均的1.75倍,今年截至8月底,都更加危老申請案共120件,有機會將會是去年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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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實施都市更新,於選配(權利變換)後若有應納之差額價金而未納時,會有什麼後果?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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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分區調整進行中   特定農業區總量定33萬公頃   七縣市已表達不辦理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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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個都市更新單元內有甲、乙、丙、丁四位權利人,更新前的土地權利價值分別是4,000萬、6,000萬、3,000萬及7,000萬元。則更新單元內全部所有權人於更新前的總權利價值為20,000(4,000+6,000+3,000+7,000)

因此,四個人在更新前的權利權值比例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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