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6-09
財政部今(9)日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下稱房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更新日期:111-06-09
財政部今(9)日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下稱房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更新日期:111-06-07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設有營業商號的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僅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實際仍作住家用者,並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從事網拍的營業人,在設有營業登記的自住房屋堆置貨品,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與實體店面一樣,依據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稅務局補充表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須在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更新日期:111-05-31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並且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該屋主仍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更可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即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房屋最多可享12年之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局又表示,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因重建期間內土地無法使用,亦可以免徵地價稅,以鼓勵民眾加入危老重建行列。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 111-04-07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防止私法人投資炒作,防杜虛報價格,阻斷契約轉售牟利等行為,這次修法除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提升稽查效能等,強力遏止不動產炒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強調,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近來,投資客揪團炒房、利用換約哄抬牟利、散播不實資訊影響價格等炒作亂象,而換約轉售則是投機獲利最主要管道,此外,私法人在無居住需求下,以住宅做為資產配置與投資標的,均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與真正購屋民眾權益,所以特別進行修法。本次修法五大重點如下:
一、限制換約轉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均可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是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經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並可連續處罰。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此,如登記原因為買賣者均須於辦竣登記後30日申報登錄其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合先敘明。
又參照本部95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8420號函、96年5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649號函釋,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13號判例,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另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無須訂定公定買賣契約書,惟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予以註記「本案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使與一般買賣移轉案件有所區別,故類此因合意解除契約,無買賣契約書之案件,其申報登錄時,相關交易價格欄位應填載為0,並於備註欄內加註「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
相關法規:平均地權條例§47、民法§259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2018-11-12經濟日報
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努力下,都更從過去的牛步,這二年來慢慢有了轉變。從數據來看,過去平均每年核定都更件數僅44件,但去年總核定案件共67件,為歷年平均的1.75倍,今年截至8月底,都更加危老申請案共120件,有機會將會是去年兩倍。
為加速都更前行,中央、地方積極克服整合難題,而加速推動都更條例修法、危老重建與住都中心的成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三發政策子彈已經上膛,剩下的就是要讓社會重拾信心,都更自然就能夠打出漂亮一仗。
花敬群表示,此次都更條例修法,獲得最多共鳴的應該是容積獎勵明確化,在危老條例當中,其實就已經納入這樣的概念,讓符合不同標準的都更案,適用不同的容積獎勵,清清楚楚,到了委員會只需要做行政審查。
花敬群說,如此一來,開發商、地主都可以清楚知道,以所開發基地的條件,可以得到多少容積獎勵,可以與地主合理分配,地主從一開始簽同意書到最後計畫核定,容積獎勵不會改變,實施者與地主就會共同合作,推動都更加速前進。
問:實施都市更新,於選配(權利變換)後若有應納之差額價金而未納時,會有什麼後果?
答: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6條第1項:
實施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列冊送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時,對於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應請該管登記機關加註未繳納差額價金,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負擔字樣,於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價金後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辦理註銷。
註: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
農地分區調整進行中 特定農業區總量定33萬公頃 七縣市已表達不辦理
2018年10月22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代表全國優良農地的特定農業區還剩多少?30幾年未調整的農地分區已不符現況,內政部正進行重新調整,讓現況不佳的「特定農業區」改為「一般農業區」,農地狀況變好的「一般農業區」改成「特定農業區」。農委會以2015年特定農業區面積為依據,將調整後特定農業區總量定在33萬公頃。
這項檢討變更以屏東與桃園進展最快,已完成地方公展與說明會程序,即將進入內政部區委會審查。宜蘭、南投、嘉義、花蓮、台東均表達不予辦理;澎湖、基隆評估後認為無須調整。
假設:一個都市更新單元內有甲、乙、丙、丁四位權利人,更新前的土地權利價值分別是4,000萬、6,000萬、3,000萬及7,000萬元。則更新單元內全部所有權人於更新前的總權利價值為20,000萬(4,000萬+6,000萬+3,000萬+7,000萬)。
因此,四個人在更新前的權利權值比例分別為:
甲:20% (4,000萬/20,000萬)
乙:30% (6,000萬/20,000萬)
丙:15% (3,000萬/20,000萬)
北市推危老條例 房仲:改建可能比都更還快
2018-10-05 20:36中央社
房仲業者指出,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若能夠順利整合成功,則危老條例的獎勵就看的到也吃的到,推動危老建物改建甚至比都市更新的速度還快。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對於建築面前道路不寬的平房、舊透天厝或土地,危老條例放寬前,受限建築削線與建蔽率未放寬的問題,即使面對獎勵但受限法規,可能容積會用不完。
曾敬德說,危老條例放寬後,台北市危老建築改建推動的腳步可能比都更還快,法規放寬的確帶來一些契機,但關鍵還是能否順利整合,預期仍以3層樓以下建築、透天厝較能受惠。
北市「危老條例」三讀過了 最快1個月上路
2018-10-02 23:53聯合報
老屋改建牛步,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修訂草案,宣告台北市完整版的「危老條例」定案,有望1個月內發布實施,預期全市將有15萬戶受惠。
中央「危老條例」去年5月發布實施,只要所有權人100%同意,即可重建,如果3年內申請重建計畫,最高可享1.4倍容積獎勵。台北市府提出土管條例修訂草案,酌予放寬建蔽率、高度限制,不過去年年底才送進市議會,挨批動作太慢。
「危老條例」受矚目,針對北市府版本,議員又提出修正版本,並於本周一議會臨時會,無異議三讀通過。都發局指出,後續收到議會公文後,最快1個月內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