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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個都市更新單元內有甲、乙、丙、丁四位權利人,更新前的土地權利價值分別是4,000萬、6,000萬、3,000萬及7,000萬元。則更新單元內全部所有權人於更新前的總權利價值為20,000(4,000+6,000+3,000+7,000)

因此,四個人在更新前的權利權值比例分別為:

甲:20% (4,000/20,000)

乙:30% (6,000/20,000)

丙:15% (3,000/20,000)

丁:35% (7,000/20,000)

合計:100% (20,000)

 

若,更新後的房地總價值為45,000萬,共同負擔5,000萬。

則甲、乙、丙、丁四人於更新後可分得的權利價值計算,就是更新後總權利價值減除共同負擔的部分(45,000-5,000=40,000)後,再依更新前之權利比例分算。

因此,更新後此四人可分得之權利價值分別為:

甲:8,000(40,000*20%)

乙:12,000(40,000*30%)

丙:6,000(40,000*15%)

丁:14,000(40,000*35%)

合計:4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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