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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抵押權案件應準備之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例如:權利拋棄或債務清償證明文件或法院判決確定等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法人:
1、公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理人資格證明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抄錄本。
2、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准獲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四、義務人需另檢附:
印鑑證明(一年內)。
註:1、義務人為自然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檢附。
2、義務人為未成年者免附,但須附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
3、因債務清償、抵押權拋棄,申報抵押權塗銷登記時,其義務人為法人者,無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內政部85年2月26日台內地字第8573698號函、86年10月8日台內地字第8608808號函)à即不需檢附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五、權利書狀。
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委託書。
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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