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不動產法規問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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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1年9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10312494號書函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此,如登記原因為買賣者均須於辦竣登記後30日申報登錄其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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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實施都市更新,於選配(權利變換)後若有應納之差額價金而未納時,會有什麼後果?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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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個都市更新單元內有甲、乙、丙、丁四位權利人,更新前的土地權利價值分別是4,000萬、6,000萬、3,000萬及7,000萬元。則更新單元內全部所有權人於更新前的總權利價值為20,000(4,000+6,000+3,000+7,000)

因此,四個人在更新前的權利權值比例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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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本(57)718日臺57函民決4692號函:「依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後,不因抵押物之讓與他人而受影響,本件不動產既係由另一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權人未就賣得價金請求清償,其抵押權並未消滅,而竟被執行法院誤為囑託塗銷,自得請求回復塗銷前之登記,惟本件抵押權人另案提起確認抵押權存在之訴時,漏未一併為回復登記之請求,致未取得回復登記,似非法之所許。」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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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60924日台60函民決字第8106號函以:「查依民法第762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本條規定係同法第758條之例外規定,故其他物權之存續,如無同條但書規定情事時,似應無待塗銷登記即生消滅效力。惟在實務上,除繼承外,似仍應由該他項物權原權利人聲請塗銷,地政機關不得逕行辦理塗銷。又本件土地,由徐○○以○○買賣為原因再移轉與羅○○,該徐○○對於羅○○即負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如徐不履行此項義務,該羅○○自得訴請其塗銷,並持憑其塗銷之確定判決,單獨聲請塗銷登記,似不能逕行代位該徐○○為塗銷登記之聲請。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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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896(78)秘台廳(二)字第01898號及法務部78913日法(78)15998號函以:「刑事訴訟程序之目的在判斷被告之行為是否違背刑事法律及應否受科刑之處罰,用以具體實現國家之刑罰權。故刑事有罪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僅在說明發動國家刑罰權之原因及作成有罪判決之過程,並無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確認效力。因而同一法律事實如同時涉有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爭議者,除經民事訴訟程序獲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外,並不當然發生確定私權之效力。本件土地經界爭執為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爭議,法院雖曾於刑事判決之理由中為有利於姜某等之認定,但刑事判決既無確定私權之效力,即難據以聲請變更土地標示之登記。」

(內政部78927日台(78)內地字第7427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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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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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的課徵

一、持有土地應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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