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本(57)年7月18日臺57函民決4692號函:「依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後,不因抵押物之讓與他人而受影響,本件不動產既係由另一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權人未就賣得價金請求清償,其抵押權並未消滅,而竟被執行法院誤為囑託塗銷,自得請求回復塗銷前之登記,惟本件抵押權人另案提起確認抵押權存在之訴時,漏未一併為回復登記之請求,致未取得回復登記,似非法之所許。」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內政部57年8月16日台內地字第282493號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