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不動產稅務問題 (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更新日期:111-06-07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設有營業商號的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僅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實際仍作住家用者,並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文章標籤

永昌地政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更新日期:111-05-31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並且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該屋主仍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更可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即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房屋最多可享12年之房屋稅減半徵收。

文章標籤

永昌地政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張先生在自有土地上興建一間房屋,並登記在妻子名下,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該處指出,由於登記在張太太名下的新房屋,是張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之購買及支付營造廠之工資等皆由張先生出資,因此實際上張太太名下的房屋是張先生所贈與的,依契稅條例規定,應由張太太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文章標籤

永昌地政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應該逐筆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為讓您更了解,舉例說明如下:

1.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拿到這些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

文章標籤

永昌地政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案例:

劉男於民國104510日以2000萬元買進一筆房地,後於民國105210日贈與給配偶張女(贈與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500萬元)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文章標籤

永昌地政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文章標籤

永昌地政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出售土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
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

文章標籤

永昌地政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