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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5-31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並且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該屋主仍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更可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即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房屋最多可享12年之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局又表示,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因重建期間內土地無法使用,亦可以免徵地價稅,以鼓勵民眾加入危老重建行列。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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