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一個都市更新單元內有甲、乙、丙、丁四位權利人,更新前的土地權利價值分別是4,000萬、6,000萬、3,000萬及7,000萬元。則更新單元內全部所有權人於更新前的總權利價值為20,000萬(4,000萬+6,000萬+3,000萬+7,000萬)。
因此,四個人在更新前的權利權值比例分別為:
甲:20% (4,000萬/20,000萬)
乙:30% (6,000萬/20,000萬)
丙:15% (3,000萬/20,000萬)
丁:35% (7,000萬/20,000萬)
合計:100% (20,000萬)
若,更新後的房地總價值為45,000萬,共同負擔5,000萬。
則甲、乙、丙、丁四人於更新後可分得的權利價值計算,就是更新後總權利價值減除共同負擔的部分(45,000萬-5,000萬=40,000萬)後,再依更新前之權利比例分算。
因此,更新後此四人可分得之權利價值分別為:
甲:8,000萬 (40,000萬*20%)
乙:12,000萬(40,000萬*30%)
丙:6,000萬(40,000萬*15%)
丁:14,000萬(40,000萬*35%)
合計:40,000萬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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