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除了容積獎勵外,還有沒有其他的稅賦減免配套方案?
答:在稅賦減免上,危老重建對於地價稅及房屋稅方面在一定條件下另有減免的配套。
(一)、適用條件:
本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免稅捐。
(*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
(二)、減免內容:
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3、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但以10年為限)
à所以符合條件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共12年。
(三)、租稅優惠適用原則: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 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危老條例第8條)
七、前面提到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所謂的「屋齡30年以上」,要如何認定呢?
答: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屋齡,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2、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3、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4、其他證明文件。
(施行細則第2條)
八、那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3項提到的「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或「基地未完成重建」又是甚麼意思?
答: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指依本條例第3條第6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為初步評估乙級。
(二)、改善不具效益:指經本條例第3條第6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2分之1。
(三)、基地未完成重建: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
(施行細則第2條)
※附註:所稱「第3條第6項結構安全性評估」相關內容,可參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九、重建工程所需費用不小,在融資方面政府或銀行有沒有相關配套措施?
答:(一)、給予補助及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1、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即符合危老重建條件之建物)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2、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3、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危老條例第10條)
※ 附註:
1、中央主管機關的補助:
參「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2、貸款額度、利率、期限及信用保證條件:
(一)、貸款額度:每戶以新臺幣300萬元為限。
(二)、利率: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三)、期限:以承貸金融機構核定之貸款攤還期限為準,最長不得超過5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及償還方式。
(四)、信用保證條件:
1、保證成數9成。
2、保證手續費按保證金額以年費率千分之3計收,由借款人負擔。
(保證作業要點六)
3、 移送信用保證程序:
(一)、申請信用保證者,應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辦,金融機構 按其信用保證之案件可貸金額提送信保基金審查。
(二)、承貸金融機構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之貸款,免徵提連帶保證人。
(保證作業要點七)
(二)、放寬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為提供參與重建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重建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限制。
(*銀行法第72條之2的限制是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30。)
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
(危老條例第10條之1)
十、申請重建計畫的門檻比例是多少呢?有沒有申請的期限?
答: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 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116年5月31日止。
(危老條例第5條)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