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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得依其單方自由意思表示,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並自公業脫離,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031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037號令)

 

祭祀公業派下員如拋棄其對祭祀公業之身分權及財產權,除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外,應出具派下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於該公業系統表及派下全員名冊備考欄內加註某年某月某日拋棄派下權之事實,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100318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13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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