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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1年9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10312494號書函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此,如登記原因為買賣者均須於辦竣登記後30日申報登錄其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合先敘明。
又參照本部95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8420號函、96年5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649號函釋,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13號判例,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另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無須訂定公定買賣契約書,惟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予以註記「本案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使與一般買賣移轉案件有所區別,故類此因合意解除契約,無買賣契約書之案件,其申報登錄時,相關交易價格欄位應填載為0,並於備註欄內加註「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
相關法規:平均地權條例§47、民法§259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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