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案件應準備之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公定契約書,正本按權利價值1/1000貼印花稅票)。
三、 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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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權利人) |
贈與人(義務人)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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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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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註: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需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監護人代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應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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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理人資格證明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或抄錄本。 2、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准獲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
1、公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理人資格證明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或抄錄本。(檢附正本核對) 2、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准獲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
註: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辦理者,仍須檢附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義務人(贈與人)需另檢附:
印鑑證明(一年內)。
註:1、義務人為自然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檢附。
2、義務人為未成年者免附,但須附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
3、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或除不得簽證情形外,經地政士簽證者免附。
五、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六、各項繳稅收據及證明。
註:1、土地所有權移轉應納土地增值稅。
2、建物所有權移轉應納契稅。
3、增值稅單及契稅單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註「查無欠稅費」戳記。
4、贈與稅繳(免)納或不課徵證明書正、影本。
七、委託書。
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附。
※注意事項:
一、聲請登記期限: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二、登記規費:
1、登記費:(土地面積*權利範圍*申報地價)*1/1000+建物核定價額*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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