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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案件應準備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繼承系統表。
註:應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四、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正、影本。
五、繼承權拋棄書。
註:1、無拋棄繼承者免附。
2、74年6月5日以後發生繼承之合法繼承人拋棄者,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74年6月4日以前發生之繼承,除檢附繼承權拋棄書外,另應檢附拋棄者印鑑證明。
六、戶籍謄本。
註:1、被繼承人應檢附載有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2、繼承人之現戶謄本。
3、應附具正本。
七、所有權狀。
註:遺失或其他原因未能檢附者,得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後辦理。
八、委託書。
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附。
【若為分割繼承時,需另準備:】
九、印鑑證明。
註:參與協議者需檢附。
十、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註:應貼足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1/1000之印花稅票(未辦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免貼)。
※注意事項:
一、聲請登記期限: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 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二、登記規費:
1、登記費:(土地面積*權利範圍*申報地價)*1/1000+建物核定價額*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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