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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的課徵

一、持有土地應繳納地價稅:

地價稅: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

田 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二、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備     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附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8/31、開徵日:11/1、截止日:11/30

根據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 31)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

注意:
8 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四、課徵期間:

繳納期間

課稅所屬期間

11  1 日至 11 30

同年 1 1 日至 12 31


五、申報地價:

即以直轄市或縣()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80%120%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120%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120%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80%時,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

 

六、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金額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資料來源: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7/5903500342315058616?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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