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的課徵
一、持有土地應繳納地價稅:
地價稅: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
田 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二、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
備 註 |
土地所有權人 |
|
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
典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耕作權人 |
承墾土地 |
受託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
附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8/31、開徵日:11/1、截止日:11/30
根據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 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以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分別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
注意:
在8 月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四、課徵期間:
繳納期間 |
課稅所屬期間 |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
同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五、申報地價:
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80%至120%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120%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120%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80%時,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
六、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金額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資料來源:節錄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7/5903500342315058616?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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