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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抵押權案件應準備之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公定契約書)。
註:免申報印花稅
三、身分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法人:
1、公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理人資格證明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抄錄本。
2、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准獲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註:1、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需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監護人代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應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2、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辦理者,仍須檢附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義務人需另檢附:
印鑑證明(一年內)。
註:1、義務人為自然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檢附。
2、義務人為未成年者免附,但須附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
3、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或除不得簽證情形外,經地政士簽證者免附。
4、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之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得免檢附該義務人之印鑑證明。(內政部81年11月10日台內地字第8189503號函。)
五、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六、委託書。
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附。
※注意事項:
登記規費:
2、書狀費:每張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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