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推危老條例 房仲:改建可能比都更還快

2018-10-05 20:36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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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危老條例」三讀過了 最快1個月上路

2018-10-02 23:53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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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危老首例今動工 板橋老公寓改建25層大樓

2018-09-3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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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本(57)718日臺57函民決4692號函:「依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後,不因抵押物之讓與他人而受影響,本件不動產既係由另一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權人未就賣得價金請求清償,其抵押權並未消滅,而竟被執行法院誤為囑託塗銷,自得請求回復塗銷前之登記,惟本件抵押權人另案提起確認抵押權存在之訴時,漏未一併為回復登記之請求,致未取得回復登記,似非法之所許。」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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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60924日台60函民決字第8106號函以:「查依民法第762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本條規定係同法第758條之例外規定,故其他物權之存續,如無同條但書規定情事時,似應無待塗銷登記即生消滅效力。惟在實務上,除繼承外,似仍應由該他項物權原權利人聲請塗銷,地政機關不得逕行辦理塗銷。又本件土地,由徐○○以○○買賣為原因再移轉與羅○○,該徐○○對於羅○○即負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如徐不履行此項義務,該羅○○自得訴請其塗銷,並持憑其塗銷之確定判決,單獨聲請塗銷登記,似不能逕行代位該徐○○為塗銷登記之聲請。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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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今(19)日發布解釋令,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同時,廢止該部861227日台財稅第861932893號函。

   財政部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上開契稅規定之課稅範圍;土地出租人之土地租賃行為,無涉房屋買賣,亦非上開契稅規定之課稅範圍。惟倘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出租人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該租賃契約已非單純出租人提供土地使用權,而係另外約定以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與承租人自費興建之房屋交換,形成土地租賃關係、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互易關係之混合契約(無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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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在自有土地上興建一間房屋,並登記在妻子名下,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該處指出,由於登記在張太太名下的新房屋,是張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之購買及支付營造廠之工資等皆由張先生出資,因此實際上張太太名下的房屋是張先生所贈與的,依契稅條例規定,應由張太太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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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應該逐筆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為讓您更了解,舉例說明如下:

1.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拿到這些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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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高漲 國稅局建議申報租金扣除以減輕稅負

2018-09-17 18:15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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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6121台內地字第1061307056號令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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